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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魏忠義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湘寧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魏忠義(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劉湘寧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