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補-71-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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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張詩昀 被 告 余大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 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而關於上開利息請求經計算至本件起訴 前1日即114年1月2日(見原告民事起訴狀收文章)止為4萬3,726 元【計算式:120萬元×10%×(133/365)年≒4萬3,72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再加計本金120萬元,合計124萬3,726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24萬3,7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