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EM-113-士秩-75-20241225-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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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7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葉柏霖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 年10月24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330386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柏霖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含彈匣壹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葉柏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12日15時54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北投區石牌捷運站車廂內。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葉柏霖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曾永楨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移送人葉 柏霖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及錄影光碟、鑑定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5條第3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