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EV-114-士小-538-20250325-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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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538號 原 告 朱堅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堅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朱堅信之全戶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 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請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且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原告之訴,有前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6 款及該項但書亦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以朱堅信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然被告朱堅信已於114年2月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