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7

案號

SSEV-114-新簡補-37-20250217-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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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泰產物保險公司告鄭榮立損害賠償的案子,法院發現和泰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所以法院就叫和泰產物保險公司要在 114 年 3 月 2 號前把 7,820 元的裁判費補繳,如果時間過了還沒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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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李易其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鄭榮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裁判費7,82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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