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SYEV-113-營小-621-20250122-2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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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起案件是查羽庭告張先凱損害賠償,台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判決張先凱要賠查羽庭三萬元,還要加上從113年11月3號到還清那天為止,每年5%的利息。另外,一千元的訴訟費用也由張先凱負擔,同樣要加上利息。這個判決還可以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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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21號 原 告 查羽庭 被 告 張先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2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3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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