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中簡-2504-20241128-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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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益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59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如易服勞役」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㈡第6行至第7行, 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之記載,應更正為「易科罰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對被告林進益判處拘役20日,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非罰金刑得以易服勞役。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㈡第6行至第7行中,所分別為「如易服勞役」、「罰金如易服勞役」之記載,均顯係誤寫,而此等誤寫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