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原附民-126-2024112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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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廖期均告楊清正違反洗錢防制法,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但因為案情複雜,短期內難以審結,所以法院決定將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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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廖期均 被 告 楊清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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