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16-202411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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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議鴻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9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29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議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6月17日確定,113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2113公克、驗餘淨重:0.203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6月17日確定,迄於113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而上開案件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2113公克、驗餘淨重:0.2030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81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見毒偵卷第123頁),為上開案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至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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