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易-2656-2024102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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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迪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14時10分準備期日傳票,應對被 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二、本案被告宋迪煥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審理,因被告籍設臺中 ○○○○○○○○○無法送達,又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