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易-2656-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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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迪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14時10分準備期日傳票,應對被 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二、本案被告宋迪煥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審理,因被告籍設臺中 ○○○○○○○○○無法送達,又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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