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聲-3265-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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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宜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85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關於 「113年8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7月11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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