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聲-3479-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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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葳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業務侵占、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月、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2日(3次) 112年8月15日 113年2月13日 113年2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9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7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3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69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650號 113年度易字第20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69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650號 113年度易字第20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7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6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58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