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3-金訴-1165-20250327-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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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113年度金 訴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 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 欄未記載被告李柏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補充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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