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附民-2194-2024122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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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豐宇、邵壹鳴等作為原告,對許智軒、張大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因是他們涉嫌違反期貨交易法。由於案件情節複雜,審理需要較長時間,法院裁定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交到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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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4號 原 告 蔡豐宇 邵壹鳴 何佳玲 鄭喆宇 莊承鈞 李芳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許智軒 張大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 566號、第26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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