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09-重訴-652-20250114-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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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余志堅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 金芸欣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葳欣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 0年7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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