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2-家財訴-42-20250116-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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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徐定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宜蓉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497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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