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亡-9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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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中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主要內容是關於蔡錦輝的死亡宣告。由於蔡錦輝失蹤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且已滿百歲,檢察署向法院聲請宣告他死亡。法院認為理由充分,因此裁定進行公示催告,公告周知蔡錦輝的下落,若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他的消息,法院將正式宣告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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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蔡錦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 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原住於○○市○○ 區○○路000號,前於00年0月間即因行方不明,經戶政人員代報遷出登記,此後其再無任何遷移及領證之紀錄,後於101年10月9日經臺中○○○○○○○○○向警通報為失蹤人口,復查無有任何就醫、無入出境、使用殯葬設施、申請社會福利等紀錄,亦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服務對象,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且經臺中○○○○○○○○○人員訪查結果,前開戶籍址之里長表示未見過失蹤人。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 ○○○○○○○○○函、戶籍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函、臺中○○○○○○○○○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失蹤人原戶籍址照片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失蹤人於101年10月9日即經通報而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10年仍行蹤不明,且失蹤人已滿百歲,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非無理由,自應依法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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