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司促-29671-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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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是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迪和的法定代理人是陳鳳龍)請求廖昱翔清償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外加從113年7月25日起算、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的利息,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果廖昱翔對這筆債務有意見,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內沒異議,創鉅就可以拿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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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7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廖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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