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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想強制執行洪欣佑的債務,但因為找不到洪欣佑現在有什麼財產可以執行,法院覺得應該由洪欣佑戶籍地的法院來處理,因為他戶籍在彰化,所以要把案子移到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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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6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欣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彰化縣芳苑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