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消債補-709-20241121-1
字號
消債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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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桂芳聲請更生,但法院發現他提交的資料不完整,所以要求他在20天內補正,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聲請。需要補正的內容包括提供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金融機構交易明細,以及說明之前是否向其他法院聲請過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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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桂芳 代 理 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附表: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