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訴-2445-202412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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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45號 原 告 陳○○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琦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或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結婚,於11 2年5月17日兩願離婚,被告甲○○於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於112年10月27日產女○○,原告經臺中○○○○○○○○112年11月24日換發戶口名簿通知書及鈞院113年度親字第31號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判決方知上情。原告遭被告不法侵害,身心痛苦異常,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1號、109年度原訴字 第41號、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意旨,配偶權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利益,並非侵權行為法所欲保障之權利或利益;復按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明示侵害配偶權之情形,僅如配偶之一方被強姦,他方身分法益被侵害致精神上之痛苦方屬之,而通說實務見解將配偶權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作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基礎,無非係因當時刑法仍有通姦罪之規定,是以將通姦行為得作為侵害配偶權之態樣。現依司法院釋字第791解釋意旨觀之,憲法秩序下對於婚姻之評價,已由原本夫妻雙方為生活共同體,變遷至重視婚姻關係中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故作為此核心內涵之配偶權自非憲法上之權利,而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非法律上之利益,原告無從據此請求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償。 ㈡原告與被告甲○○婚姻存續期間中,自112年4月9日起至同年5 月7日止共計儲值真人色情網站近750元美金、抖內色情直播主、傳送不雅照片予色情直播主並與其有鹹濕煽情對話,可知係原告先行有破壞婚姻之行為,縱被告等確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原告應負與有過失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㈢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甲○○於108年4月25日結婚,於112年5月17 日兩願離婚,被告甲○○於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於112年10月27日產女○○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臺中○○○○○○○○通知書在卷可參(見卷第17-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告抗辯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1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不應承認配偶權或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賠償云云,自不可採。被告甲○○於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達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堪以認定,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被告抗辯原告於婚姻關係中,於112年4月9日至5月7日曾儲值 真人色情網站近750元美金、抖內色情直播主、傳送不雅照片予色情直播主並與其有鹹濕煽情對話等情,其係破壞婚姻關係在先之一方,應與有過失等語,並提出電腦儲值畫面及對話截圖畫面為證(見卷第63-89頁),被告否認前開電腦儲值及對話為伊所為,被告未再進一步舉證證明,尚難遽認原告有前揭被告所指儲值真人色情網站等等情事。又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原告縱有被告所指行為不端情形,並非被告得自行發展婚外情之理由,難認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前揭抗辯,亦無可採。 ㈣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參酌兩造財產所得資料,原告為高職畢業,擔任UBER司機,月入約4-6萬元,被告甲○○為高職畢業,現育嬰留職停薪中,留職停薪月入約2萬8000元,被告乙○○為高中畢業,從事保全業,月入約4萬5000元至5萬元等語(見卷第57、94頁),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賠償原告30萬元為適當,予以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卷第39、41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就此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許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