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傅漪雯
被 告 黃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112年11月29日修
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利息請求部
分應併算其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74萬4460元(詳附
表),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2萬元) 1 利息 72萬元 113年7月15日 114年3月19日 (248/365) 5% 2萬4,460.27元 小計 2萬4,460.27元 合計 74萬4,460元
TCDV-114-補-753-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