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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4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楊堣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3 年2 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17日24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