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3-訴-3404-20250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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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幟光、戴博誠、莊宇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04號裁 定聲明不服,應為抗告卻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 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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