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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巫湘宜,說巫湘宜跟他借了34萬,說好按月還本金加利息,利息是年利率12%。結果巫湘宜沒按時還錢,所以中國信託現在要求她還剩下的31萬4千多本金,還有利息和其他費用,總共31萬4千6百多。如果巫湘宜不服,要在20天內跟法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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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巫湘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陸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巫湘宜於民國112年10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314,631元正未給付,其中305,313元為本金;8,52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5313元 巫湘宜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