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司執-11094-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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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因為債務人住在金門,所以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法院裁定將這個強制執行案件移送到金門地方法院處理。如果對這個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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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設台中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佩珊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能羨李坤陵蔡忠謀蔡清松莊李秀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李能羨李坤陵蔡忠謀蔡清松之住所係在金門縣,而債務人莊李秀美已死亡,有債務人等3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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