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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想對已經過世的賴玟諦追討借款,但法院認為人已經 মারা গেছে ,就沒有當事人能力,所以駁回了遠東銀行的聲請。遠東銀行還得自己負擔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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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玟諦(歿)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玟諦(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