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聲再-1-2025022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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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 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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