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2-中簡-2399-20250107-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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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穎展環保工程公司因為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他們還沒繳第二審的裁判費 8,100 元。法院現在要求穎展環保工程公司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上訴要先繳錢,沒繳錢就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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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金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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