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2-中簡-2399-20250107-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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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金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