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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判決書主要講述了楊添財因為加重詐欺等罪名被起訴上訴的案件。案件的起因是不詳詐欺集團利用紅樂企業社和板點有限公司的帳戶,通過網路詐騙許多人,然後把騙來的錢轉到其他帳戶以隱藏犯罪所得。楊添財辯稱自己只是幫忙代收付,不知道下游商家在搞詐騙。但法院調查後發現,確實有被害人把錢匯到紅樂企業社和板點公司的帳戶,然後楊添財再把錢轉給下游商家,並從中收取手續費。所以,法院認為楊添財的辯解不可信,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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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4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劉彥廷律師(解除委任) 徐銳軒律師 何子豪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65、490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1、20742、24886、2 4893、25116、28353、32883、34204、34205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8847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 字第300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B○○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洗錢之財物新臺幣 叁佰柒拾捌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B○○(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與不詳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間,指示洪浩倫(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阮采羚(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未上訴而確定)分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登記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紅樂企業社)及000000000000號帳戶(板點公司),再由B○○持用上開兩金融帳戶向「臺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簽定金流代收付合約,俟取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事達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睿聚公司)核發之虛擬帳戶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詐騙方法,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進行詐騙,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因此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時間,陸續儲值或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紅樂企業社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及板點公司申請之上開銀行虛擬帳戶,再撥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其中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部分,經被害人報案後而止付(圈存),未能以上開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所得而洗錢未遂。 貳、證據能力: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B○○(下稱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辯 稱略以:我們公司是做第三方代收服務,並沒有詐騙被害人,也沒有洗錢,只是純粹幫下游商家做代收付服務而已, 我只是找張克家給我工作,負責代收付部門員工,警局收到 報案,我也有到警局說明情況,並協助被害人處理款項,我並不知道商家拿我們公司代收付的渠道做什麼事情云云。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受僱於張克家,也不懂電腦操作,亦無權限可以及時終止下游廠商代收付金流之服務,且被害人報案後,爭議款依警方通知圈存,被告已盡其所能,請下游商家改善圈存之情形,針對圈存部分都有如實回復警方,沒有撥款給下游商家。被告是根據張克家的指示,對客戶進行實名審核,透過他人介紹而與下游等公司簽約,並在審核各該商家的商工登記等資料後,才開通提供第三方代收付服務,簽約時或提供服務中,並無法查知或預見下游商家提供的代收付服務,已經涉及詐欺及洗錢行為,各商家簽約時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不能推斷被告應發現或知情,就算被告有發現,也不能以此推斷被告知道係詐欺集團,下游商家是利用第三方代收付服務作為詐欺手段,不能因下游商家有詐欺集團濫用金流服務情況,就認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二、惟查: 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確有於如附表一編 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儲值、匯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銀行虛擬帳戶後,由被告就已收取款項,以轉帳方式,匯款予下游商家,並收取經手款項一定比例為手續費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核與證人即紅樂公司員工歐佳怡於另案審理時(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436至457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睿聚公司基本資料、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虛擬帳戶清單、紅樂企業社相關虛擬帳戶訂單一覽表、洪浩倫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板點公司登記資料、中國信託銀行結清提款憑證影本、板點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星宇宙開發社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准詳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新昕企業社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正胤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玉君服飾批發行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被害人帳戶匯款一覽表、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設立登記資料、商業登記抄本、萬事達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被害人匯款流向一覽表、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謝易容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准詳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板點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冠君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寶誠企業社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恩碩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附卷可稽(見偵5701卷第59至60、71至95、149至201、207至233頁,偵12696卷第17至21、35至36、79至90頁,偵20742卷第29至30頁,偵24886卷第67至110頁,偵28353警詢卷第265至266頁,核交2801卷第4、6至40頁,警0725卷第116至265、269至318、321至372、375至378、381至第393頁,偵34204卷第95至143頁,偵34205警詢卷2-1第245至247、253至298頁,偵34205警詢卷2-2第137至243頁)。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分別向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以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儲值或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虛擬帳戶等情,業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D○○、H○○、丁○○、未○○、O○○、庚○○、宙○○、K○○、玄○○、I○○、地○○、C○○、子○○、M○○ 、巳○○、天○○、N○○、戊○○、甲○○、宇○○、J○○、黃○○、午○、壬○○、酉○○(原名許00)、寅○○、F○○、乙○○、申○○、丙○○、A○○、卯○○、L○○、G○、己○○(更名李00)、丑○○、E○○、癸○○、戌○○○於警詢(見偵36165筆錄卷第29至93、97至101頁,偵37332筆錄卷第67至102頁,偵5701卷第39至41頁,偵12696卷第39至43頁,偵23870卷第19至24頁,偵24886卷第51至55頁,偵24893卷第85至87頁,偵25116卷第77至79頁,見偵28353警詢卷第27至32頁,警6360卷第65至104頁,警0725卷第67至69頁,偵34204卷第85至86頁,偵34205警詢卷2-1第131至137頁,偵38847卷第275至279頁)證述明確,並有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及電子郵件(見偵36165調查卷1第3至25、29至34、37至39頁);②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H○○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1第41、49、53至57、61至75頁);③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員警工作紀錄簿、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郵局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1第77至95、99至103、111頁);④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2第3至4、13至29、37至49、59至84、91至93頁);⑤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表、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3第3至49頁);⑥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庚○○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交易明細、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3第51至61、65至69頁);⑦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3第71至89、93至95頁);⑧附表一編號8所示被害人K○○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3第97至110、113頁);⑨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3第115至120、122至126、129至131頁);⑩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詐騙網站資料、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3至41、45至47頁);⑪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49至51、55至59、65至67頁);⑫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C○○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截圖照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4第69至71、75至77、81至83、87至103頁);⑬附表一編號13所示被害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105至127頁);⑭附表一編號14所示被害人M○○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虛擬貨幣軟體TSM開戶資料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109至129頁);⑮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131至137、159至169頁);⑯附表一編號16所示被害人天○○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詐騙網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171至175、179至181、185至219頁);⑰附表一編號17所示被害人N○○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代碼繳費資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23至239頁);⑱附表一編號18所示被害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41至242、245、249至251、255至259頁);⑲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害人甲○○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61至285頁);⑳附表一編號20所示被害人宇○○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87至290、293至374頁);㉑附表一編號21所示被害人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見偵5701卷第43至56、61至63頁);㉒附表一編號22所示被害人黃○○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2696卷第33、47、51、57、67頁);㉓附表一編號23所示被害人午○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3870卷第25至49、55至57頁);㉔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壬○○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切結書、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見偵24886卷第65、111至117、123至195頁);㉕附表一編號25所示被害人酉○○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24893卷第97、157至174頁);㉖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寅○○之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偵24893卷第99至111、175至193頁);㉗附表一編號27所示被害人F○○之傅秀琴台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暨所附萬事達公司及玩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玩酷公司函所附多管道收費系統約定書、虛擬帳號控管申請表及轉帳資料、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暨所附虛擬帳戶開戶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李彥昕之新昕企業社之經銷商登記資料、特約商店服務規範、平台會員服務條款、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25116卷第83至144、149至150、167至169、175、179至181、187、191至217頁);㉘附表一編號28所示被害人乙○○之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統一超商(股)代收服務部電子郵件、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全家便利商店函、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謝易容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巨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及設立登記資料、巨無霸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詐騙網頁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8353警詢卷第47至75、79至106、161至165、169至215、219至245、267至270頁);㉙附表一編號30所示被害人申○○、吳玗萱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謝易容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見警6360卷第7、106至112、115至116、176至182頁);㉚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3所示被害人A○○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查詢明細表及代碼對應廠商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准詳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見警6360卷第8、122至128、183至196頁);㉛附表一編號32所示被害人卯○○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代碼繳費資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0、129至131、133至139、200至203頁);㉜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所示被害人L○○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2至13、140至149、205至209頁);㉝附表一編號34所示被害人G○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4至15、152至161、210至215頁);㉞附表一編號35所示被害人李00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7、162至173、216至219頁);㉟附表一編號36所示被害人丑○○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謝易容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張恩碩交易明細(見警0725卷第5、71至79、87、101至113頁);㊱附表一編號37所示被害人E○○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凱基銀行金融卡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4204卷第147至161、165至169、173至183頁);㊲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害人癸○○之遭詐欺匯款帳戶金流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匯款明細、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莊正胤之正胤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合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程志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冠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馮英銓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黃資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回函暨所附詠承水產行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詠承水產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設立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4205警詢卷2-1第9至11、139至145、153、159至165、175至185、193至199、203、207至241、249、299至336、339至349、353至361、365至399、403至449頁、偵34205警詢卷2-2第5至135、245至306頁);㊳附表一編號39所示被害人戌○○○之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8847卷第163至174、179至181、281至317頁)附卷可證。足認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確有受騙儲值或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紅樂公司及板點公司於客觀上確有提供金流管道供作詐欺集團使用,並轉匯款項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之行為,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確實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略以:因我本身有銀行債務問題, 又想成立公司做第三方代收付業務,所以找朋友證人洪浩倫、證人阮采羚開公司,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當初是我分別請會計師去協助證人阮采羚及洪浩倫辦理開公司的相關程序及資料,證人阮釆羚及洪浩倫申請完後把公司資料及相關印鑑證明交給我,由我進行實際上的經營,板點公司是登記在臺北市○○區○○街00號8樓,紅樂企業社是登記在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2樓,這兩個都只是公司的營業登記地址,實際上我都是在家操作,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主要業務是做第三方代收付,營利是賺取代收付的手續費。因為紅樂企業社在109年2月有稅務的問題,將代收付經營權轉移給板點公司,連帶客戶也一起轉移,直到109年7月份,再由板點公司轉移歸還紅樂企業社,但板點公司尚有待撥款項未還給客戶,所以轉匯給紅樂企業社還給相對應客戶,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經營權及款項轉移由我本人進行,紅樂企業社資本額大概為新臺幣(下同)10至12萬,公司營運只有我1個人在處理,工作內容包含招攬商戶、進行帳戶撥款及法務工作,招攬業務方式為利用公司網站投放網路關鍵字廣告,簽約方式為電子契約,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向銀行申請虛擬代收服務,所以我們向萬事達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利用他們的代收付通道,來進行我們的代收付業務,賺取代收付的手續費來自我們報價給商家與萬事達報給我們的中間價差。我是跟萬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申請金流代收通道,我進來的款項,都是由這二家公司撥進來給我,我們在開通代收付通道給商家時,會要求對方上傳他們的公司資料到我們公司,我們查核的方式會在經濟部查詢該公司統一編號及這家公司的營業項目及對應的公司負責人是否有一致,如果相同,就開通代收付通道,給申請這服務的公司。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後,款項會匯入睿聚公司及萬事達公司,按照合約天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再由紅樂企業社撥款至下游相對應的商家,因為訂單交易量大的關係,款項不會依據個別當事人購買的各筆遊戲點數匯出款項給下游廠商,會彙整起來一併以前述方式支付等語(見偵5701卷第116至118、144至146頁,偵24886卷第47頁,偵24893卷第79至81頁,偵38847卷第158至161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略以:板點公司的資本額為10幾萬元,公司從成立到被查獲,進出款項以及收的金流有超過1億元,我們是透過GOOGLE去投放關鍵字廣告找到底下這些公司委託我們辦這些金流,我只審核經濟部有的內容,客戶拿去做何利用我不清楚。當時成立板點公司是因為紅樂企業社的負責人也出現債務問題,第三方代收支付會去審核負責人的經濟財務狀況,我們擔心公司客戶的錢被影響到,所以當時才成立板點公司,板點公司承接紅樂企業社舊有客戶,之後再新增一些,紅樂企業社期間營運時大約10多家特約商,到板點公司營運時,印象有新增到20多家特約商。紅樂企業社只有我一個人在處理,我就是實際上的負責人,也做所有業務包含內部稽核,稽核是我在查證商戶的資料跟萬事達跟睿聚對帳、撥款,板點公司一樣只有我在處理。申請成為我們的特約商有兩個方式,一個方式是他需要在官網上申請,以及上傳他所有資料,我可以在後臺看到,可以做審核,另一個方式,他需要在官網下載睿聚公司的紙本資料填寫再寄回。每一件的利潤萬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是跟我收每一筆0.7%再加25元,我們放出去的條件是0.8%再加30元,差0.1%跟5元是板點公司或紅樂企業社的利潤等語(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225至257頁)。參以證人歐佳怡經被告授權處理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收付業務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00頁),而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負責人均為人頭,且係受被告邀約擔任乙節,亦為證人即紅樂企業社名義負責人洪皓倫於警詢、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阮采羚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見偵37332卷第4、30至31頁,偵24893卷第65至75頁),堪認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由被告負責營運及稽核,其上開所述以賺取代收付手續費營利,查核方式係以經濟部公示資料查詢該公司統一編號、營業項目、負責人是否一致為據,如果相同,即開通代收付通道給申請服務之公司,即被告下游商家基本上只要能設立公司或行號均能開通代收付服務等節,應與事實相符。 ⒉關於下游商家之訂約過程,被告於另案偵查中陳稱:我於108 年底,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社之名義與正胤公司、准詳公司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之不詳之人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和我約在臺中全國飯店,洽談如何收費,房間是他開的,我一進去時,就有6 、7 個人在場,他和我說國語,但是會用臺語罵人,情緒易怒,兄弟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經我看照片指認「無敵」就是王立岑。而契約當事人是睿聚公司與正胤公司、准詳公司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7至103頁);於另案羈押庭訊問時供稱:王立岑有和我說過准詳、正胤及好順公司都是他負責處理的,但他並沒有告訴我本名,我是到市刑大做筆錄時,才能確認是他,我一般出去也不會說我的名字,會說綽號,我有和他說我是代表公司來的,他沒有提名字,我也不會覺得奇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2頁)。另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負責人供述部分: ⑴證人即好順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於另案偵查中證稱: 我是看報紙應徵工作,對方自稱是做第三方支付,說公司金流流量客戶很多,問我要不要當公司負責人,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我不知道是誰去辦公司登記,我還有配合到銀行開戶,辦好之後,將存摺、大小章交給公司指派之人,我不知道公司的營業內容,不知道有沒有其他員工,我有順便發薪水給王陽明等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59至266頁)。 ⑵證人即准詳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證稱:我是在 報紙上看到刊登徵人廣告,我打電話過去,對方問我的電話跟名字,說後面會有人加我的LINE跟我對談,所以我才會認識廖仁甫,廖仁甫找我掛名,說是要辦一間公司在我名下,要做博弈兑匯,所以我才擔任准詳有限公司掛名負責人,我看到公司營業登記上面是寫第三方支付業務、菸酒買賣、電子產品這些營業項目,我不清楚准詳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何種事業,也不清楚公司員工有幾人,我實際上沒有執行任何業務,我將公司設立的資料(包含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公司大小章、發票、網銀帳戶資料)都租借並交給前述廖仁甫,他每個月都會給我3萬元做為報酬等語(見偵37332筆錄卷第50頁至第52頁)。 ⑶證人即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吳東興於警詢證稱 :我成立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位叫做「傑哥」的網友告知我如果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他可以協助我做節稅,就聽從他的建議去成立這間公司,把我個人身分證資料及開立公司大小章及申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交給傑哥指定的友人綽號「黑鐵」男子來跟我取上述文件資料,「黑鐵」男子在跟我取件時,為了取得我的信任,有出示他本人的健保卡,我在他本人的同意下拍下他的健保卡,才知道其本名叫郭相群,公司營運項目我不清楚,我沒有進入過公司,我不知道何人用公司名義與紅樂企業社簽約,也不清楚實際營運操作的是什麼人等語(見警0725卷第47頁)。證人郭相群於偵查證稱:我有把證人吳東興的存摺、印章交給龍哥等語(見偵28353卷第80頁至第81頁)。 依上開證人廖仁甫、王陽明、吳東興之證述,被告所經營之 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之27家商家中,已知其中3家均係利用人頭成立之公司,並非實際營運之公司,被告經由「無敵」之人,為正胤公司、准詳公司及好順公司開通代收付管道之經過,顯無審核有無實質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已與實務上商務合作重視締約對象,避免交付款項不明,杜絕糾紛等常情有所違背。且依被告之原審辯護人於112年4月10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㈡狀所附甲版統計表(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301頁至第305頁)可看出其下游商家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准詳有限公司、好順公司、正胤有限公司、星宇宙開發社、玉君服飾批發行、新昕企業社、黑鐵開發社等均涉及詐騙本案被害人等,已達其27家商家之1/3,故被告下游商家申辦開通代收付業務時,審核未詳實把關,毫不在意客戶之來源、實際經營項目與款項來源,對於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之商家涉及詐欺一情,自難諉為不知。 ⒊證人歐佳怡於另案警詢時證稱略以: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公司大、小章,是被告B○○交給我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要用到大小章的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都是我個人保管放在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被告B○○以telegram通訊軟體通知要我將東西收走,但是沒有告知我把東西收走的原因。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就是各商家每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的資料,上開資料夾內所涉公司計有23間,且最早涉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係於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金流遭圈存是109年3月31日,我不知道為何該公司會涉及詐欺案件遭圈存金流,我是為了要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金流才自行製作的資料。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金流賬務備份」「商家合約書」是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商家合約書」有27間商家簽約對象均是與睿聚公司之合約,合約是被告B○○拿回來的,都是B○○在處理,我不知道為何27間商家合約書均未記載有簽約之日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NYMPH、電話號碼+000000000000於109年9月9日上午09時55分傳送訊息「刪都刪」,當時我還在睡覺,警方到我家搜索時,我也還在睡覺,暱稱CHENNYMPH與我在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除,但不是我所刪除等語(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364頁至第377頁);於另案審理時證稱略以:我108年過完年正式接手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擔任行政助理,睿聚公司和萬事達公司會傳當天的報表給我,我會彙整之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的報表傳給他們,板點公司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正胤三家有很多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的警示公文,圈存之後警方公文上是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銀行已經圈存就扣在銀行,沒有撥給商家,有時報案的時間點已超過撥款的時間,所以有的還是會有撥款出去。我工作期間,因為好順、正胤、准詳公司的金額越來越大,被圈存的金額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佔的比例也越來越大。我不清楚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客戶來源,不清楚為何不是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司與客戶簽約,而是睿聚公司與客戶簽約。被告有在商家的群組,有關於警方發函有問題的款項,我會傳至群組,讓客戶及被告知道,倘若客戶有需要解釋的,會直接向被告解釋,少部分才會在群組上回給我。我沒有實際看過27間客戶公司的人出現在我們公司或與張克家和被告洽談事情,都是在群組內告知,每天的圈存我都會發到群組讓張克家和被告知道,也有跟他們說圈存的金額好像越來越大,請他們聯繫,他們後續怎麼聯繫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436至457頁)。依據證人歐佳怡所陳,其於任職期間,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騙而遭圈存,最早圈存之款項紀錄為108 年8 月7 日,其並將商家遭圈存之情事傳到內有被告及商家之群組,可見被告至遲於108年8月已知悉下游商家款項涉詐騙遭圈存多筆等情,益證被告知悉其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之商家涉及詐欺等非法犯行,而具詐欺、洗錢非法犯行故意甚明。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辯解不可採: ㈠被告並無以圈存機制防止詐欺集團之意: 本案確有詐欺集團使用被告B○○提供服務之第三方支付,業 如前述;衡以政府近年來加大打擊詐欺集團力度,不僅一再宣導民眾不可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亦積極巡邏實體匯款、金融機構提款機,盡力杜絕詐欺集團藉車手提款之情,是詐欺集團藉此處理金流難度及風險日益增高,而第三方支付則透過網路轉帳,除可不限時、地大量收取被害人遭詐欺款項,更可避免車手出面提領被查獲之風險,詐欺集團因認被害人誤信所稱投資獲利須一定時日,不會在當下察覺有異報案,是所匯款項在圈存前即可提領,而使用上開支付制度,非難以想像。況被害人匯入銀行之款項有即時撥款至上開被告掌握帳戶之情,且依證人歐佳怡證述有每日核對款項之情,可見被告尚有積極配合每日盡量取款之情,顯然並無以圈存機制防止詐欺集團之意,更無信賴此一制度可杜絕詐欺集團之理,業如前述,其此部分辯解,並無可採。 ㈡被告將本案圈存情形統計結果提出限縮於正胤、准詳、好順 及錢漅等公司部分之甲版統計表共223筆,已圈存113筆,已撥款76筆,查無資料34筆;含紅樂及板點公司所有27家商家部分之乙版統計表共483筆,已圈存205筆,已撥款218筆,查無資料60筆,有被告之原審選任辯護人112年4月7日刑事陳報㈡狀所附甲版統計表及乙版統計表在卷可稽(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301頁至第317頁),據被告自行計算已圈存與已撥款之占比,甲版則為148.7%(計算式:113÷76=1.487),乙版為94%(計算式:205÷218=0.94),則依前述說明堪認因涉詐騙而遭圈存之金額比例甚高,被告自應知悉下游商家涉詐,然未與防範,亦未停止合約,被告辯稱所從事之第三方支付並非詐騙集團之水房顯與事實不符而屬無據。況圈存與否係取決於被害人是否及時報案止付,被告以圈存比例高辯稱非涉及詐騙顯屬無據。 ㈢又依被告原審之辯護人於112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檢附被告 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之27家商家金流服務合約書【因各該商家係直接與睿聚公司(更名前為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簽約,故合約書當事人乙方係記載睿聚公司或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見原審金訴65卷㈢第9頁至第997頁),而經比對27家商家服務合約書提供資料檢視結果如下:①沙中涵即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連帶保證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及⑲朱俊翰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朱俊翰,連帶保證人沙中涵即中及精品服飾店;②王乙生即乙維企業社,連帶保證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④翁承暘即傳承汽車商行,連帶保證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⑨宥騏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珍綺,連帶保證人王乙生即乙維企業社、⑭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連帶保證人王乙生即乙維企業社、⑮旭森銘茶負責人翁泫堂,連帶保證人王乙生;③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連帶保證人許紹晨及㉓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連帶保證人吳東興;⑤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連帶保證人廖仁甫、⑥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連帶保證人莊正胤、⑰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連帶保證人王陽明;⑧王瑋宏即宏楠商行,連帶保證人陳致宇及㉒陳致宇即致宇農產行,連帶保證人宋奕霖;⑩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信彰,連帶保證人林裕富及㉖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裕富,連帶保證人陳昱辰;⑪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連帶保證人陳彥宇即星宇宙開發社、⑯陳彥宇即星宇宙開發社,連帶保證人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㉑朱玉君即玉君服飾批發行,連帶保證人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⑫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連帶保證人郭相群即黑鐵開發社、⑳黃寧湘即湘湘商行,連帶保證人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及㉗郭相群即黑鐵開發社,連帶保證人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⑱陳泳監即泳監水產行,連帶保證人黃詠承及㉔黃詠承即詠承水產行,連帶保證人陳泳監,其中24家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甚至有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形,是顯可見上開商家顯有可疑為虛偽之商號,被告就上開合約書即得比對發現,參諸被告於「無敵」要求為正胤公司、准詳公司及好順公司開通代收付服務,對於該三間公司非正派經營,當知之甚詳,仍予以開通服務,足見被告對下游商家性質、款項來源是否正常,並不在乎,是被告辯稱其無從知悉廠商為詐騙集團云云,礙難憑採。 ㈣被告固辯稱張克家為紅樂企業社之實際經營者,其係受指使 ,主觀上並不知下遊商家涉嫌不法云云,並聲請傳訊證人張克家出庭作證。然被告確有經營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事實,且有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已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不足以推翻本院對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之認定,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自無調查之必要。 四、證人歐佳怡於另案審理時固證稱:正胤、好順、准詳這三間 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109年6、7月間這三家公司的帳戶涉及詐欺遭列為警示帳戶,原本他們三家的款項都是匯到好順公司,後來他們與被告協議將剩餘的款項轉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的帳戶,在109年9月間我有到中國信託臨櫃匯款3,100多萬元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不清楚豪豪生技公司有無與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立合約書等語(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436頁至第457頁)。然其後於檢視另案扣案之雲端硬碟資料「四方金流帳戶備份每日撥款報表」資料夾中名為「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內EXCEL檔案後,改證稱:不同商家有各自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有自己的訂單,依該檔案資料顯示,該日應撥給豪豪公司30,988,311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0至311頁)。證人歐佳怡固曾證述正胤、好順、准詳公司之款項轉匯至豪豪公司等語,然而卷內並無相關證據可以佐證被告有指示證人歐佳怡為此匯款,且被告另案查扣之雲端資料「四方金流賬務備份」中確有記錄豪豪公司代收付之紀錄,與證人歐佳怡所述3100餘萬元之金額大致相符,實無法排除該筆款項為應支付豪豪公司之款項,尚無從以證人歐佳怡所述正胤、好順、准詳公司與被告協議將款項轉匯至豪豪公司帳戶之證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 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另按當今集團性詐欺案件屢見不鮮,不法份子為能順利騙取民眾財物,無不精心規劃設局、縝密分工,以達順利詐欺取財之目的。舉凡為取信於被害人而設立電信機房、實際對被害人施詐之各線人員、整合詐騙資金及串聯其間之匯款等處理金流者、提款車手集團等,參與人數眾多,分工縝密,非單憑一、二人即可竟其功,均具有相當之規模、人力,尤係配合提領或轉移贓款、掩飾去向者,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雖已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或金流通道,但上開款項在詐欺集團成員實際提領或取得前,仍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故分擔提領詐騙所得贓款或轉移、掩飾之工作,更是詐欺集團最終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關鍵行為,仍可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屬共同正犯。而上開各情,已廣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當無不知之理。查被告雖未實際對被害人等為詐騙行為,且與其他集團成員間,雖未必相識,惟其既可預見身分不詳之人可能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仍因貪圖利益而參與其中,而提供金流管道,使詐欺集團終能獲取詐欺贓款,足徵係基於為自己及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並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依上開說明,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又被告負責款項之收付,復依其認知,參與本案之人至少有「無敵」及洪浩倫、阮采羚及施以詐術之人,堪認被告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疑。 六、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係卸責之詞。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關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一般洗錢罪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依上開修法歷程,先將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由「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新法再進一步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申言之,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除形式上比較新舊法之法條法定刑度之差異外,亦應綜合實質審酌、論斷新舊法適用後,對被告所涵攝之法律效果差異而予以充分評價,具體綜合判斷採用舊法或新法。查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被告否認犯行,並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經比較新舊法,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5年」較重(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準此,舊法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關於洗錢防制法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5至7、9至11、13 至15、17至20、23、25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各只論一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本案詐騙集團因其詐欺取財行為而對詐欺贓款已取得實際管領力,已達詐欺取財既遂程度,然因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所示被害人儲值或匯款後查覺有異,發現受騙,經報警處理後,及時使銀行圈存上開遭詐騙之款項,尚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則洗錢犯行應僅止於未遂階段,公訴意旨認上開部分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尚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開部分雖係論以一般洗錢未遂罪,惟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又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被害人有部分因受騙而多次匯款之行為,此乃詐欺集團以同一事由分別向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因此分筆儲值或匯款,均係在密接時、地為之,先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而言,被告B○○所為前揭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三、查被告雖未親自參與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 害人之行為,惟被告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將款項轉匯予詐欺集團之行為,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詐騙被害人等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是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5至7、9至11、13至1 5、17至20、23、25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各只論一罪)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3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003號移送併辦意旨, 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30至35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犯罪事實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伍、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將款項轉匯予詐欺集團之行為,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及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大學畢業,已婚,育有2名10歲、5歲之子女,現從事堆高機駕駛,月收入約為35,000元,被害人等遭詐欺金額及被害人等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復說明考量其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斟酌所犯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所為量刑及定應執行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至於原判決就被告部分未及比較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從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撤銷原審關於被告沒收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原判決僅就被告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固非無見。惟: ㈠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㈡查,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被 害人遭詐騙匯款金額共計4,682,035元,上開財物為被害人等遭詐騙所匯入,其中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部分,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已遭圈存(共計853,900元),而屬洗錢未遂,應予以扣除後,餘屬被告本案所犯洗錢罪之標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每一筆的利潤萬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是跟我收每一筆0.7%再加25元,我們放出去的條件是0.8%再加30元,差0.1%跟5元是板點公司或紅樂企業社的利潤等語(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254頁),審酌被告擔任水房角色、自陳所獲取利潤等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遭詐騙匯款金額之1%即46,820元(計算式:4,682,035×0.01=46,820,元以下無條件捨棄),此部分被告犯罪所得,本應予宣告沒收,惟為避免重複沒收致超額沒收,造成國家不當得利,違反立法意旨,故關於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洗錢財物沒收部分,應扣除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據此,扣除前述洗錢未遂、犯罪所得部分,洗錢財物合計共3,781,315元(計算式:4,682,035-853,900-46,820=3,781,315),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又因未扣案,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洗錢防制法修正之規定予以沒收洗錢財物 ,尚有未洽。且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第2項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從而,原判決關於被告沒收部分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移送併 辦,檢察官辛○○、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歸戶紅樂企業社洪浩倫部分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儲值、匯款時間 繳費序號、代碼或虛擬帳號 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三方收付商 洗錢既未遂 1 D○○ 投資「MG賽馬遊戲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5萬元。不足部分非歸戶紅樂企業社,下同。 ①109年7月24日15時48分 ②109年7月24日15時34分 ③109年7月25日12時37分 ④109年7月24日15時30分 ⑤109年7月25日12時37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Y00000000 ④0000000Y00000000 ⑤0000000Y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①萬事達 ②萬事達 ③睿聚科技 ④睿聚科技 ⑤睿聚科技 既遂 2 H○○ 投資「瑪雅國際博弈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2萬5000元。 ①109年7月21日22時45分 ②109年7月21日23時50分 ③109年7月22日15時0分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 (以上均為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 ①1萬元 ②4萬元 ③5萬元 ①萬事達 ②萬事達 ③萬事達 未遂 3 丁○○ 投資「EXO INVEST TRADER PLATFORM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7萬元。 ①109年7月21日20時3分 ②109年7月21日20時3分 ③109年7月21日20時11分 ④109年7月22日17時18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000元 ④9000元 ①萬事達 ②萬事達 ③萬事達 ④萬事達 既遂 4 未○○ 投資「SVSTRAD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71萬3700元。 ①109年7月23日17時53分 ②109年7月25日18時4分 ③109年7月27日11時37分 ④109年7月28日14時47分 ⑤109年7月30日21時30分 ⑥109年7月31日17時47分 ⑦109年7月31日17時55分 ⑧109年8月1日13時29分 ⑨109年8月1日13時32分 ⑩109年8月1日14時9分 ⑪109年8月1日14時39分 ⑫109年8月1日14時46分 ⑬109年8月2日18時55分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 ⑥0000000000000000 ⑦0000000000000000 ⑧0000000000000000 ⑨0000000000000000 ⑩0000000000000000 ⑪0000000000000000 ⑫0000000000000000 ⑬0000000000000000 (以上均為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 ①1萬元 ②1萬8900元 ③2萬9000元 ④3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2萬9000元 ⑧5萬元 ⑨5萬元 ⑩3萬元 ⑪5萬元 ⑫4萬4000元 ⑬5萬元 均為萬事達 未遂 5 O○○ 投資「未來金融科技」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35萬元。 ①109年7月24日19時50分 ②109年7月24日22時27分 ③109年7月24日22時57分 ④109年7月24日22時58分 ⑤109年7月24日22時16分 ⑥109年7月29日18時18分 ⑦109年7月29日18時18分 ⑧109年7月29日18時19分 ⑨109年7月29日18時19分 ⑩109年7月29日18時38分 ⑪109年7月29日18時42分 ⑫109年7月29日18時42分 ⑬109年7月29日19時9分 ⑭109年7月29日19時9分 ⑮109年7月24日22時10分 ⑯109年7月24日19時38分 ⑰109年7月24日19時44分 ⑱109年7月24日19時44分 ⑲109年7月24日22時09分 ⑳109年7月24日22時21分 ㉑109年7月24日22時52分 ㉒109年7月29日18時03分 ㉓109年7月29日18時21分 ㉔109年7月29日18時22分 ㉕109年7月29日18時42分 ㉖109年7月29日19時9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P00000000 ⑤00GMPZ00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0000000P00000000 ⑧0000000P00000000 ⑨0000000P00000000 ⑩0000000P00000000 ⑪0000000P00000000 ⑫0000000P00000000 ⑬0000000P00000000 ⑭0000000P00000000 ⑮fami- 00000000000000000 ⑯0000000Y00000000 ⑰0000000Y00000000 ⑱0000000Y00000000 ⑲0000000Y00000000 ⑳0000000Y00000000 ㉑0000000Y00000000 ㉒0000000Y00000000 ㉓0000000Y00000000 ㉔0000000Y00000000 ㉕0000000Y00000000 ㉖0000000Y00000000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⑤1萬元 ⑥1萬元 ⑦1萬元 ⑧1萬元 ⑨1萬元 ⑩2萬元 ⑪1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1萬元 ⑰1萬元 ⑱1萬元 ⑲1萬元 ⑳2萬元 ㉑1萬元 ㉒1萬元 ㉓2萬元 ㉔1萬元 ㉕2萬元 ㉖1萬元 1至14為萬事達,餘為睿聚科技。 既遂 6 庚○○ 投資「www.invetexo.net」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3萬元。 ①109年7月31日14時30分 ②109年7月31日14時28分 ①GMPZ00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00 ①1萬元 ②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7 黃00 投資「水舞娛樂城」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0萬元。 109年8月7日19時48分 00GMPZ0000000000 1萬元 萬事達 既遂 8 K○○(未提出告訴) 投資「維納斯娛樂城」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2萬元。 109年8月13日22時27分 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萬事達 未遂 9 玄○○(未提出告訴) 投資「BBK現金網」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2萬元。 ①109年8月14日16時3分 ②109年8月24日22時44分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①3萬元 ②5萬元 萬事達 既遂 10 I○○ 操作「BETEX」網站欲從事性交易遭詐騙,共計1萬2000元。 ①109年8月10日19時28分 ②109年8月14日7時1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①2000元 ②1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1 地○○ 投資「聚寶聯合國際」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17日16時16分 00GMPZ0000000000 1000元 萬事達 既遂 12 C○○(未提出告訴) 投資「聚寶聯合國際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8萬元。 109年8月18日20時22分 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萬事達 未遂 13 子○○ 投資「FUTURE未來金融科技」網站遭詐騙,共計48萬元。 ①109年8月29日21時17分 ②109年8月29日21時24分 ③109年8月29日21時29分 ④109年8月29日21時57分 ⑤109年8月29日22時5分 ⑥109年8月29日22時16分 ⑦109年8月29日22時24分 ⑧109年8月29日22時33分 ⑨109年8月29日22時57分 ⑩109年8月31日10時36分 ⑪109年8月31日10時48分 ⑫109年8月31日10時55分 ⑬109年8月31日11時14分 ⑭109年8月31日11時31分 ⑮109年8月31日12時9分 ⑯109年8月31日12時16分 ⑰109年8月31日12時37分 ⑱109年8月31日12時43分 ⑲109年8月31日12時49分 ⑳109年8月31日12時54分 ㉑109年8月31日13時2分 ㉒109年8月31日13時7分 ㉓109年8月31日13時16分 ㉔109年8月31日13時27分 ①0000000P198218 ②0000000P198223 ③0000000P198226 ④0000000P198239 ⑤0000000P198245 ⑥0000000P198251 ⑦0000000P198260 ⑧0000000P198263 ⑨0000000P198272 ⑩0000000P198674 ⑪0000000P198677 ⑫0000000P198678 ⑬0000000P198685 ⑭0000000P198686 ⑮0000000P198691 ⑯0000000P198692 ⑰0000000P198696 ⑱0000000P198698 ⑲0000000P198701 ⑳0000000P198702 ㉑0000000P198707 ㉒0000000P198709 ㉓0000000P198711 ㉔0000000P198715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⑰2萬元 ⑱2萬元 ⑲2萬元 ⑳2萬元 ㉑2萬元 ㉒2萬元 ㉓2萬元 ㉔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4 M○○ 投資「fz.tsm99.net」網站遭詐騙,共計2000元。 109年7月23日21時30分 GMPZ0000000000(超商機台繳費) 2000元 萬事達 既遂 15 巳○○ 投資「實創線上派遣」網站遭詐騙,共計8萬元 ①109年7月28日20時35分 ②109年7月28日21時13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6 天○○ 投資「SWG國際」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8萬元 ①109年7月25日17時43分 ②109年8月3日20時46分 ③109年8月5日17時51分 ④109年8月7日22時44分 ⑤109年8月10日19時38分 ⑥109年8月10日19時41分 ⑦109年8月10日19時46分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 ⑥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⑦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①5000元 ②2萬5000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1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前4筆萬事達,後2筆睿聚科技 未遂 17 N○○ 投資「BNY MELLON」網站、「超級星娛樂城」網站遭詐騙,共計12萬元。 ①109年8月10日17時24分 ②109年8月15日17時24分 ③109年8月10日22時47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1萬1000元 ③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8 戊○○ 投資「1.royalaitw.com」網站遭詐騙,共計4萬3024元。 ①109年8月14日18時40分 ①GMPZ0000000000 ①1000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9 甲○○ 投資「GRANT智能投資平台」網站遭詐騙,共計10萬元。 ①109年8月27日15時4分 ②109年8月27日15時5分 ③109年8月27日15時6分 ④109年8月27日16時4分 ⑤109年8月27日16時4分 ⑥109年8月27日16時4分 ①GMPZ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 ③GMPZ0000000000 ④GMPZ0000000000 ⑤GMPZ0000000000 ⑥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20 宇○○ 投資「FUTURE未來金融科技」網站遭詐騙,共計41萬元。 ①109年8月27日20時30分 ②109年9月4日17時53分 ③109年8月28日12時39分 ④109年8月28日12時36分 ⑤109年8月28日12時27分 ⑥109年8月28日12時28分 ⑦109年8月28日12時20分 ⑧109年8月28日12時20分 ⑨109年8月28日12時13分 ⑩109年8月28日12時12分 ⑪109年8月28日12時3分 ⑫109年8月28日11時56分 ⑬109年8月28日8時1分 ⑭109年8月28日8時2分 ⑮109年8月28日8時1分 ⑯109年8月28日7時53分 ⑰109年8月28日0時37分 ⑱109年8月28日7時49分 ⑲109年8月28日7時53分 ⑳109年8月27日20時30分 ㉑109年8月27日20時43分 ㉒109年8月27日20時56分 ㉓109年8月28日11時56分 ㉔109年8月28日12時37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P00000000 ⑤0000000P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0000000P00000000 ⑧0000000P00000000 ⑨0000000P00000000 ⑩0000000P00000000 ⑪0000000P00000000 ⑫0000000P00000000 ⑬0000000P00000000 ⑭0000000P00000000 ⑮0000000000000000000 ⑯0000000000000000000 ⑰0000000000000000000 ⑱0000000P00000000 ⑲0000000P00000000 ⑳0000000P00000000 ㉑0000000P00000000 ㉒0000000P00000000 ㉓0000000P00000000 ㉔0000000P00000000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1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⑰500元 ⑱2萬元 ⑲2萬元 ⑳2萬元 ㉑1萬元 ㉒2萬元 ㉓1萬元 ㉔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21 J○○ 投資「TradeSpace」網站遭詐騙,共計13萬1000元。 109年9月4日8時44分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睿聚科技 未遂 22 黃○○ 投資「MTUORUI」網站遭詐騙,共計10萬1000元。 109年3月17日13時22分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萬事達 未遂 23 午○ 連結「天辰娛樂城」網站玩遊戲欲取得回饋金遭詐騙,共計53萬元。 109年8月6日19時32分 0000000P00000000 1萬元 萬事達 既遂 24 壬○○ 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共計3000元。 109年8月27日21時51分 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萬事達 未遂 25 酉○○(原名許00) 投資「聚寶聯合國際」網站遭詐騙,共計9萬2000元 ①109年8月16日9時45分 ②109年8月20日15時51分 ③109年8月20日16時2分 ④109年8月25日11時2分 ⑤109年8月25日11時14分 ⑥109年8月25日11時14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GMPZ0000000000 ⑤00GMPZ0000000000 ⑥00GMPZ0000000000 ①200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⑥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26 寅○○ 投資「GRANT科技投資」網站遭詐騙,共計90萬元。 ①109年7月24日16時14分 ②109年7月24日16時14分 ③109年7月24日16時14分 ④109年7月24日16時14分 ⑤109年7月23日22時12分 ⑥109年7月24日15時47分 ⑦109年7月24日15時34分 ⑧109年7月24日15時35分 ⑨109年7月24日15時36分 ⑩109年7月24日15時37分 ⑪109年7月24日15時38分 ⑫109年7月24日17時7分 ⑬109年7月22日18時22分 ⑭109年7月22日18時22分 ⑮109年7月23日21時25分 ⑯109年7月23日22時13分 ⑰109年7月23日22時13分 ⑱109年7月23日22時13分 ⑲109年7月22日20時28分 ⑳109年7月22日20時28分 ㉑109年7月23日21時2分 ㉒109年7月23日21時2分 ㉓109年7月24日16時26分 ㉔109年7月24日16時26分 ㉕109年7月24日16時26分 ㉖109年7月24日17時7分 ㉗109年7月24日17時7分 ㉘109年7月24日17時7分 ㉙109年7月22日18時12分 ①GMPZ00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00 ③GMPZ000000000000 ④GMPZ000000000000 ⑤0000000P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GMPZ0000000000 ⑧GMPZ0000000000 ⑨GMPZ0000000000 ⑩GMPZ0000000000 ⑪GMPZ0000000000 ⑫00GMPZ0000000000 ⑬00GMPZ0000000000 ⑭00GMPZ0000000000 ⑮00GMPZ0000000000 ⑯00GMPZ0000000000 ⑰00GMPZ0000000000 ⑱00GMPZ0000000000 ⑲00GMPZ0000000000 ⑳00GMPZ0000000000 ㉑00GMPZ0000000000 ㉒00GMPZ0000000000 ㉓00GMPZ0000000000 ㉔00GMPZ0000000000 ㉕00GMPZ0000000000 ㉖00GMPZ0000000000 ㉗00GMPZ0000000000 ㉘00GMPZ0000000000 ㉙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⑰2萬元 ⑱2萬元 ⑲1萬元 ⑳1萬元 ㉑2萬元 ㉒2萬元 ㉓2萬元 ㉔2萬元 ㉕2萬元 ㉖2萬元 ㉗2萬元 ㉘2萬元 ㉙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27 F○○ 投資網站(網址:http://vvv888.abc666.cogp)遭詐騙,共計39萬元 ①109年2月15日20時14分 ②109年2月15日20時6分 ③109年2月15日20時14分 ④109年2月4日19時54分 ⑤109年2月15日17時41分 ⑥109年2月15日21時51分 ⑦109年2月15日17時42分 ⑧109年2月15日21時54分 ⑨109年2月15日21時48分 ⑩109年2月15日20時39分 ⑪109年2月4日19時48分 ⑫109年2月4日18時51分 ⑬109年2月12日17時42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 ⑥0000000000000000 ⑦00000000000000 ⑧00000000000000 ⑨00000000000000 ⑩00000000000000 ⑪00000000000000 ⑫00000000000000 ⑬0000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5萬元 ⑤4800元 ⑥3000元 ⑦1萬9800元 ⑧2萬元 ⑨4000元 ⑩3萬元 ⑪5萬元 ⑫5萬元 ⑬5萬元 1至6為萬事達,餘為睿聚科技 既遂 28 乙○○ 投資網路遊戲儲值、錢滾錢受騙,共計5萬5165元。 ①109年9月6日14時47分 ①Z00000000000000 ①2600元 萬事達 既遂 29 辰○○(原審另諭知公訴不受理) 透過網路投資「Future未來科技金融」受騙,共計45萬元。 ①109年7月20日20時24分 ②同年月20日20時44分 ③同年月20日20時28分 ④同年月21日8時24分 ⑤同年8月19日14時36分 ⑥同年月19日14時38分 ⑦同年月24日14時8分 ⑧同年月24日14時10分 ⑨同年月24日14時10分 ⑩同年7月20日19時38分 ⑪同年月20日19時57分 ⑫同年月20日10時36分 ⑬同年月21日8時14分 ⑭同年月21日8時15分 ⑮同年月22日8時41分 ⑯同年8月19日14時42分 ⑰同年月19日14時42 ①00GMPZ0000000000 ②00GMPZ0000000000 ③00GMPZ0000000000 ④00GMPZ0000000000 ⑤00GMPZ0000000000 ⑥00GMPZ0000000000 ⑦00GMPZ0000000000 ⑧00GMPZ0000000000 ⑨00GMPZ0000000000 ⑩0000000P00000000 ⑪0000000P00000000 ⑫0000000P00000000 ⑬0000000P00000000 ⑭0000000P00000000 ⑮0000000P00000000 ⑯0000000P00000000 ⑰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⑰2萬元 均為萬事達 30 申○○ 丙○○ 下注「極速飛車」遊戲網站受騙,共計7940元。 ①109年9月6日18時15分 ②109年10月5日18時40分許 ①0000000P00000000 ①1000元 ②7820元 1為萬事達 既遂 31 A○○ 透過網路投資「GRANT」科技智能投資網受騙,共計98萬元。 ①109年7月24日17時4分 ②同年月24日17時8分 ③同年月24日16時54分 ①00GMPZ0000000000 ②00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至2為萬事達 既遂 32 卯○○(未提出告訴) 透過網路投資「ISS」、「PREFERRED」網站受騙,共計3萬9300元。 ①109年8月12日18時12分 ②同年月28日13時0分 ③同年9月2日17時22分 ④109年9月15日 ①GMPZ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 ③GMPZ0000000000 ①1500元 ②1萬元 ③5200元 ④22600元 1至3為萬事達 既遂 33 L○○ 透過網路投資「FUTURE未來金融科技」網站受騙,共計20萬元。 ①109年8月17日16時58分 ②同年月20日14時26分 ③同年月20日16時34分 ④同年月20日14時26分 ⑤同年月21日14時48分 ⑥同年月21日14時9分 ⑦同年月21日13時56分 ⑧同年月21日14時44分 ⑨同年月21日14時44分 ⑩同年月21日14時16分 ⑪同年月21日14時20分 ①0000000P191896 ②0000000P193422 ③0000000P193516 ④0000000P00000000 ⑤0000000P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0000000P00000000 ⑧GMPZ0000000000 ⑨GMPZ0000000000 ⑩GMPZ0000000000 ⑪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1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萬事達 既遂 34 G○ 透過網路投資「未來科技金融」網站受騙,共計45萬元。 ①109年9月1日11時4分 ②同年月1日11時6分 ③同年月1日11時15分 ④同年月1日11時21分 ⑤同年月1日11時28分 ⑥同年月1日11時35分 ⑦同年月1日11時38分 ⑧同年月1日11時41分 ⑨同年月1日11時47分 ⑩同年月1日11時47分 ⑪同年月1日12時10分 ⑫同年月1日12時14分 ⑬同年月1日12時19分 ⑭同年月1日12時25分 ⑮同年月1日12時27分 ①GMPZ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P00000000 ⑤0000000P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GMPZ0000000000 ⑧0000000P00000000 ⑨GMPZ0000000000 ⑩0000000P00000000 ⑪0000000P00000000 ⑫0000000P00000000 ⑬0000000P00000000 ⑭GMPZ0000000000 ⑮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萬事達 既遂 35 李00(原名己○○) 透過網路投資「鑫萊投顧」網站受騙,共計6萬715元。 ①109年9月1日20時32分 ②109年9月5日至同年月18日止 ①0000000P00000000 ①1000元 ②共計59715元 1為萬事達 既遂 36 丑○○ 下注網路遊戲網站受騙,共計2萬3670元。 ①109年9月7日18時38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①5600元 萬事達 既遂 37 E○○ 網路投資「F.H.I.C」網站受騙,共計4萬元。 ①109年8月13日19時15分 ②109年8月13日19時23分 ①GMPZ00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萬事達 既遂 38 癸○○ 投資遊戲網站受騙,共計31萬1121元。 ①109年3月26日22時10分 ①手機網路轉帳 ①1000元 萬事達 既遂 39 戌○○○ 在網路臉書社團,見刊登賭賽馬之虛假訊息受騙 ①110年8月12日14時03分 ①超商ibon代碼繳費 ①1000元 萬事達 既遂 附表二:歸戶板點公司被告阮采羚部分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儲值、匯款時間 繳費序號、代碼或虛擬帳號 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三方收付商 洗錢既未遂 1 寅○○ 投資「GRANT科技投資」網站遭詐騙,共計90萬元。不足額部分非歸戶至板點公司帳戶,下同。 ①109年7月24日16時10分 ②109年7月24日16時9分 ③109年7月24日16時7分 ④109年7月24日16時22分 ⑤109年7月24日16時24分 ⑥109年7月24日16時23分 ⑦109年7月22日18時16分 ⑧109年7月23日21時19分 ⑨109年7月23日21時21分 ⑩109年7月23日21時19分 ⑪109年7月23日21時20分 ⑫109年7月23日21時53分 ⑬109年7月23日20時55分 ⑭109年7月24日15時53分 ⑮109年7月24日15時54分 ⑯109年7月24日16時36分 ①OK-00000000000 ②OK-00000000000 ③OK-00000000000 ④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⑤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⑥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⑦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⑧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⑨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⑩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⑪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⑫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⑬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⑭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⑮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⑯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均為睿聚科技 既遂 2 辰○○ 透過網路投資「Future未來科技金融」受騙,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20時42分 0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睿聚科技 3 A○○ 透過網路投資「GRANT」科技智能投資網受騙,共計98萬元。 109年7月24日16時54分 fami-000000000000000000 2萬2000元 睿聚科技 既遂 4 癸○○ 投資遊戲網站受騙,共計31萬1121元。 ①109年4月12日13時54分 ②109年4月12日21時18分 ③109年4月13日15時58分 ④109年4月13日16時27分 ⑤109年4月22日19時48分 ①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1000元 ⑤2萬5000元 1至4為睿聚科技 5為萬事達 既遂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2 附表一編號2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3 附表一編號3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4 附表一編號4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5 附表一編號5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6 附表一編號6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7 附表一編號7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8 附表一編號8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9 附表一編號9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10 附表一編號10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11 附表一編號11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12 附表一編號12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13 附表一編號13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14 附表一編號14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15 附表一編號15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16 附表一編號16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17 附表一編號17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18 附表一編號18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19 附表一編號19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20 附表一編號20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21 附表一編號21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22 附表一編號22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23 附表一編號23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24 附表一編號24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25 附表一編號25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26 附表一編號26 附表二編號1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27 附表一編號27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28 附表一編號28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29 附表一編號30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30 附表一編號31 附表二編號3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31 附表一編號32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32 附表一編號33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33 附表一編號34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34 附表一編號35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35 附表一編號36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36 附表一編號37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37 附表一編號38 附表二編號4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38 附表一編號39 B○○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