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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怡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11月20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並參酌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51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受刑人陳怡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9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04日 111年10月09日 111年0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30日 113年07月30日 113年0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08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08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08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2.高檢署臺中分署113年度執字第70號。 受刑人陳怡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藥事法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2日 111年11月04日 112年01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30日 113年07月30日 113年0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08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08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08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2.高檢署臺中分署113年度執字第70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1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