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HM-113-附民-374-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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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伊婷告鄭珮涓洗錢,想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高等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賠償的案子,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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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蔡伊婷 被 告 鄭珮涓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1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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