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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修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修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修葆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64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3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邱顯祥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縈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