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HM-114-聲-57-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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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許建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中檢介正113執聲他2596 字第1139069859號函之執行指揮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建華(以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 意旨略以: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取加重單一型之方式,除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的酷刑外,更重在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而具特別預防之功能,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例如複數竊盜、施用、販買毒品,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刑法第55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本案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顯為同罪質之犯罪行為,若依刑法第55條應有想像競合、法條競合之概括犯意,各行為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應採取吸收主義、限制加重主義,以編號3至17有期徒刑16年為從一重處斷,以緩和一罪一罰所造成之責罰顯不相當,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4號裁定揭示:受刑人因資訊不足而同意定應執行刑,造成更不利之結果,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本案並無交付聲明異議人回填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此為檢察官之客觀義務,綜上懇請鈞院鑒察,以昭法信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定有明文。是受刑人因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從而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之意思表示,核屬前揭所指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受刑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主張救濟。再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按聲明異議限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得提起,且 其審查標的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無不當,既無陷受刑人處於更不利地位之危險及負擔,復無置受刑人於重複審問處罰的危險或磨耗之中,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有別。且刑事訴訟法有關聲明異議之裁定,並無明文禁止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同一原因或事由再行聲明異議,自不能因其可能涉及刑之執行之實體上裁判事項,即謂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聲明異議人以同一原因或事由再行提起,法院自不得援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逕行指為不合法,而予駁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明異議人曾以檢察官上開否准其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同一原因事實,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94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既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聲明異議人自得以同一原因或事由再行提起,本院仍應就聲明異議人前揭所指事由予以實體審酌,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35號判決及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20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而於民國101年6月21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1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依上開確定裁定換發101年度執更字第2722號執行指揮書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裁定內各罪之一部或全部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檢察官、聲明異議人均應受上揭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上述已經確定裁定之罪,任意割裂再改定執行刑,是以本件檢察官無從再就原已經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重新再為定刑之聲請,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檢察官依本案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㈢又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6月,係在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6年以上,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上限有期徒刑22年10月以下(編號1至2所示等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至20所示等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範圍內,給予抗告人相當之刑罰寬減,且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外部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有何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並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聲明異議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其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從形式上觀察,要屬本院職權之合法行使,經核並無違誤。至聲明異議人雖因本件定應執行刑不符期待,即認原裁定有罪罰不相當,而提起聲明異議云云,然個案情節本有不同,與其他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亦有差異,所為定應執行刑自屬有別,尚難單憑其主觀認知,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況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是聲明異議人此部分之聲明異議,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根據本院101年度聲 字第1103號確定裁定核發指揮書予以執行,並無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從而本件檢察官以該署113年6月11日中檢介正113執聲他2596字第1139069859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定刑請求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誤。是聲明異議人所執前詞,指摘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03號許建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4.27 17時許 99.04.27 17時許 99.01.25 3時2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235號 99年度訴字第323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99.12.09 99.12.09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235號 99年度訴字第3235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1.03 100.01.03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編號1、2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6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63號 (編號3至2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2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3.03 8時19分許 99.04.26 24時許 99.01.08 23時27分至同年月9日0時34分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1.09 16時40分至17時22分間 99.01.10 16時41分至17時23分間 99.01.23 16時2分至16時38分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1.24 1時48分許 99.02.13 14時29分至15時23分間 99.01.11 16時32分至16時52分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1.28 10時19分許、同日17時58分許 99.01.10 11時34分許 98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98年11月24日起至12月12日間之某時 98年11月24日起至12月12日間之某時 99.02.06 13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99.03.01 15時10分許 99.03.14 22時5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刑期屆滿日122年2月27日(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