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M-114-聲保-3-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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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忠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忠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忠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2555號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9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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