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2-訴-1127-202503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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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寳治 吳家豪 吳欣芛 吳詩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吳秀娥間因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 萬6373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 萬5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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