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補-1298-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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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林柏旭想分割和林明裕共有的土地,但因為他沒先繳裁判費,法院就說要先算一下他分割土地可以獲得多少利益,然後依照這個利益來決定他要繳多少裁判費。法院算出林柏旭大概要繳8480元,如果他五天內沒補繳,法院就要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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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林柏旭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林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 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查系爭土地面積48 7.4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200元,原告 之應有部分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 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之公告現值核定為779,968元(487.48平方 公尺×3,200元÷2=77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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