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3-重訴-143-2025032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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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秀姝 上 訴 人 王正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76,684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5,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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