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重訴-25-202410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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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洪志弦不服台南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了上訴。因為他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第二審的裁判費 112,875 元,法院裁定要他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如果還是不繳,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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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志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時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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