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3-附民-1047-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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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原 告 曾家楹 被 告 莊志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10號),經原告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莊志彬因詐欺等刑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10號,下 稱甲案),經原告曾家楹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甲案之犯罪事實僅包括被告對告訴人林鳳嬌所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犯行,業據甲案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明載「莊志彬對附表編號1被害人曾家楹所涉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略)號提起公訴,非本件起訴範圍」等語,有甲案起訴書可稽,足徵本件原告非因甲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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