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促-13285-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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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林政德,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的有:新台幣26萬多,從99年4月到110年7月算19.95%的利息,之後算16%的利息;還有5萬多,從99年4月到104年8月算20%利息,之後算15%利息,外加1150元違約金;另外還有14萬多,其中12萬多也是從99年4月到104年8月算20%利息,之後算15%利息,再加1200元違約金。林政德還要付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林政德不服這個判決,要在收到通知後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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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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