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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周緯澤,要求他還錢。周緯澤跟銀行借了幾筆錢,總共兩百多萬,但他沒有按時還款,所以銀行現在要求他一次性還清,還包括利息和一些手續費。如果周緯澤不服,可以在20天內提出異議。銀行是依照民事訴訟法,希望法院發支付命令,讓周緯澤趕快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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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緯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陸仟零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0956元 周緯澤 自民國113年 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8%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周緯澤 自民國113年 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8% 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544913元 周緯澤 自民國113年 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6% 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周緯澤於民國112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72,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313,611元正未給付,其中310,956元為本金;1,95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緯澤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457,55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1,210,346元正未給付,其中1,202,090元為本金;7,55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緯澤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552,118元正未給付,其中544,913元為本金;6,50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