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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但因為還少繳 1,000 元的聲請費,所以法院要求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後 5 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聲請。這個裁定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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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02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