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婚-337-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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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乙○○想起訴跟住在澳洲的韓籍配偶甲○○離婚。但法院說,乙○○的起訴狀上面,甲○○的住址寫錯了,因為甲○○根本不住在新北市那個地址。甲○○自己也說他想待在澳洲,不想回台灣。所以,法院要求乙○○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補上甲○○在澳洲的正確地址,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乙○○的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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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3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WON MAN YUN,韓國籍)間離婚事件,原告 起訴狀陳稱被告先前僅在臺灣停留短暫時間,其現在澳洲,並屢 向伊表示欲留在該國,不願再抵臺與伊共住,且被告已久未返臺 等語,可證被告並無以起訴狀所載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址處(下稱系爭址處)為其住居所之主觀意思,亦難認其有居住 之客觀上事實,是系爭址處即非被告住居所,故原告起訴即不合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款所定應記載當事 人住居所之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在澳洲之住居所地址,以供 本院合法送達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書與其餘訴訟文書,倘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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