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張文濱
上列抗告人因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司繼字第19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105年司繼字第1887號裁定選任
為被繼承人張金財(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伊為被繼
承人辦理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570號事件(下稱第1570號
事件),為期半年,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570號裁定
(下稱第1570號裁定)伊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而本件自民國107年起陸續為被繼承人辦理塗銷
地上權、共有物分割、法院出庭、言詞辯論、處分二筆土地
、出賣其所有股票以清償伊之債務、與被繼承人積欠債務之
銀行協商清償等事務,上述事務處理期間約6至7年,伊所耗
費之時間、勞力甚逾第1570號事件,伊為國家考試及格之地
政士,然原審裁定報酬僅60,000元,經扣除伊為被繼承人代
墊之8,836元後,實得報酬僅5萬餘元,該數額顯非合理,且
被繼承人剩餘遺產金額尚餘10餘萬元將繳付國庫,應可挪以
多對伊補償報酬數額,爰提起抗告,重為酌定報酬數額等語
。
二、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抗告程序之規定,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抗告,除
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判決書內應記
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
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
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
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分有明文。本院就抗告人攻
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原審裁定理由欄三
相同,依上揭規定予以引用,並補充:
㈠查抗告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事務,業於106年、110年兩
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第1570號裁定、110年度司
繼字第1530號裁定(下稱第1530號裁定),依序酌定報酬數
額為60,000元、6,000元(含報酬5,000元、代墊費用1,000元
),有上述裁定存於本院卷為證;次細核抗告人所提自107
年至113年工作項目之事務內容僅係瑣細,惟非繁難(見原
審卷第169-175頁張金財遺產委託辦理案件記事表),經斟
酌該表所示職務之執行所需心力、勞務之付出程度,而認本
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0,000元(含代墊費用)為適當。抗
告人徒以本次事務處理期間跨距長達6年,與第1570號事件
處理時間僅半年經酌定60,000元報酬相較,稱本件報酬應逾
60,000元云云,然第1570號裁定所憑認抗告人執行之職務內
容繁雜難易程度與本件並不相同(見該裁定理由欄、三),
自難執該裁定而據以憑認本件報酬數額應為何,且依第1530
號酌定報酬裁定理由略謂:抗告人自領取第1570號裁定酌定
之報酬60,000元後,僅就被繼承人遺產中之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處理完畢,另參與同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桃
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分割共有物訴訟,至被繼承人
其餘不動產及股票、存款及數個金融機構債務,抗告人均未
處理,亦未陳明未處理之理由等語,即難認遺產管理事務自
106年起至113年止,至今始近餘款歸屬國庫階段,係被繼承
人遺產項目或管理事務過於龐雜,抑或程序冗瑣致延宕抗告
人執行管理事務之期程,故抗告人自不得僅以處理期間達6
年一節遽謂60,000元非合理之金額,是抗告人上揭主張,並
不可採。又抗告人稱本件60,000元經扣除8,836元僅餘5萬餘
元,惟該數額經加計前述兩次報酬60,000元、5,000元,合
計已達11萬餘元,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項目、管理所
須踐行相關程序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所付出心力、
勞務之多寡,上開11萬餘元報酬已屬相當而為合理之金額。
至抗告人另稱:被繼承人遺產金額尚餘10餘萬元,應可挪以
補貼伊之報酬,否則亦係徒歸國庫云云,依法無據,為無可
採。
㈡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應酌定為60,000元(含代墊費用)
,是原審裁定抗告人之報酬為60,000元,核無違誤,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TPDV-114-家聲抗-5-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