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3-訴-4813-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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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羅祥凌 葉容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漏未 附列該附表,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6萬2,759元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43%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162萬4,892元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43%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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