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3-訴-6514-2025022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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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志厚和陳瑋翊有個返還借款的官司,林志厚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了,但還沒繳上訴的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林志厚在五天內把13950元繳清,不然就直接駁回他的上訴,不讓他繼續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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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4號 上 訴 人 林志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瑋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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