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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告鄒生錢,要求他還新台幣27835元,加上從113年5月2日起算的年利率15%的利息,還有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鄒生錢不還錢,就得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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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生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