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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告楊士霆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法院要求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在五天內補正多項資料,包括聲請人全名、楊士霆的建物登記謄本和戶籍謄本、繳納管理費的依據、組織報備證明和主委當選證明,以及管理費催繳的存證信函送達證明。若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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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士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載有聲請人正確「全名」之聲請狀(因聲請人民 國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為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與其具狀人處所蓋印文「台北市信義區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並蓋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楊士霆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士霆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楊士霆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楊士霆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市府 郵局存證號碼000360、000438)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補正事項第三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且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