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存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DV-114-補-311-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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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陳春菊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存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 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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